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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中国银行业委外资产彪悍全息图
发布时间:2016-7-13 9:55:11 来源: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

银行委外的规模有多大?我们试着从银行角度予以测算,其中包含非标和主动管理类产品的委外规模。

        存款、央行同业、借款、同业、表内理财主要通过银行直投,投向资产为现金及存放央行、货币、贷款和债券,还有少部分可以通过外部渠道投资以上资产和非标。表外理财主要通过外部渠道和银行资管计划投向包括非标内的各类资产。


        表内理财包括保本保息和保本浮动两种理财,表外理财主要为非保本型理财。非保本理财已经占比超过70%。2015年末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共计23.5万亿元,根据我们的估算,表内理财约5.7亿元,表外理财规模约17.8万亿元。其中,国有五大行,表内理财规模2.0万亿,表外理财6.6万亿;股份制上市银行,表内理财规模2万亿,表外理财7.9万亿;农商城商行,表内理财1.7万亿,表外理财3.2万亿。股份制银行发行非保本理财更多,而城商行等其他银行表外理财发行量较少。


        根据估算,2015年银行全口径委外规模为16.69万亿,其中理财委外规模5.17万亿。


        分银行类型看,股份制银行是委外的主力,城商行为委外的新兴力量。


        分委外机构看,由于保险资管计划规模较小,所以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是银行主要的委外合作对象,占据委外近半,其次为基金及子公司专户。


        结合机构和委外机构,国有行委外偏向于基金及子公司专户和信托,股份制银行偏向于资管计划,地方性银行偏好资管计划和基金及子公司专户。



银行的资金来源与投向


        银行资金来源,即付息负债端主要可以分为客户存款、同业负债、央行借款、发行的债券和理财。其中理财主要分为表内和表外两种。


        银行的资金投向,即生息资产端主要可分为现金及存放央行、货币市场、同业资产,债券市场以及各类银行不能直接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股权产品。


        银行的负债端资金投向金融资产的渠道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安排资金池进行直接投资,其中可以投向的品种有现金及存放央行、货币市场、贷款、债券市场。


        第二种为借助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主体进行投资,通过这种形式不仅可以投资以上提及的各类金融产品,还可以投资非标债权、股权等投资产品。


        第三种渠道为银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除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外的直接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工具可以投资各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表内理财与表外理财


        表内理财包括保本保息和保本浮动两种理财,由于这两种理财承诺保本,一旦出现本金无法偿还,在实质上需要银行承担风险,因而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


        表外理财,主要为非保本型理财,如果出现本金收益无法兑现,理论上客户自负盈亏,银行无需承担责任,所以记在资产负债表外。


        表内理财会计处理目前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把理财资金计入公用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采取了此种记录方法。第二种是计入吸收存款,有7家银行采用了这种方法,分别为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第三种是将理财计入其他负债,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采用了此种方法。光大、招商、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明确列出理财所记录科目或者没有披露保本理财情况。


        表外的理财产品虽不计入表内,但是一般会在银行年报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计入“在本集团作为发起人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和“在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中的“银行理财”部分。


        而测算全部银行的表外理财时,由于第二项中的银行理财会在第三方银行的第一项中体现,所以不计算第二项的银行理财,该部分上市银行2015年为0.5万亿元。


表外理财17.8万亿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中披露了我国各类型银行的月末理财的余额情况。据此得到国有行、股份制上市银行和以城商农商行为主的其他银行三类银行的理财产品余额。


        我们根据Wind统计的我国各银行发行的三类理财(保本固定型、保本浮动型、非保本型)的发行数量,粗略汇总出国有行、股份制上市银行和其他银行的三类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比。


        我们粗略将每类银行的理财产品余额的数量比代替金额比。例如,国有行的非保本理财的余额=国有行的理财产品余额/国有银行发行的所有理财数量×国有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的数量。


        我们姑且将表内理财和保本理财对应、表外理财和非保本理财对应。根据估算,2015年末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共计23.5万亿元,表内理财预计5.7亿元,占所有理财余额的24%,表外理财规模17.8万亿元,占所有理财余额76%。


        而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2015年底,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的余额约17.43万亿元,占整个理财市场的比例为74.17%。与我们估算的结果相近。


        其中国有五大行,表内理财规模2.0万亿(23%),表外理财6.6万亿(77%);股份制上市银行,表内理财规模2.0万亿(20%),表外理财7.9万亿(80%);农商城商行,表内理财1.7万亿(35%),表外理财3.2万亿(65%)。我们可以发现股份制银行发行非保本理财更多,而城商行等其他银行表外理财发行量较少。


银行委外形成原因


        委外业务即银行委托外部资产管理投资机构进行资产管理,银行作为委托方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专户与管理人进行产品合作的模式。广义上,委外机构通过投顾形式,银行自己进行交易也可以算委外模式的一种。


        我国银行委外业务2008-2009年起步于光大、工行等资管业务比较领先的银行,但是委外业务大规模发展是在2015年的中小行尤其是资管能力相对较弱的城商行。


        银行委外的快速发展是有其必然性的,主要原因为:


        第一,在2015年下半年,A股大幅动荡,引导投资者风险偏好大幅下行,流向银行寻求更加稳健的收益,但是银行普遍面临资产荒,与大幅增加的理财资金形成了矛盾。而对于资管能力不足的城商农商行,则更加缺乏专业的资管团队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委外投资业务因此爆发。从数据上也可以对此佐证。公募基金净值在2016年一季度大幅缩水,但是基金子公司规模却逆势增长,银行委外资金可能是这种状况的重要推手。


        第二,2015年上半年A股市场火爆、债市同样走牛,这让投资者引导银行具有了获取交易性回报的需求。而银行对于权益类业务直投无法涉及,资产配置方式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和高收益的需求。通过委外业务,银行自营和理财资金既可以参与到权益类的交易性机会,又可以通过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衍生品工具来对冲风险,实现各类策略。


        随着自营和理财的快速增长,各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资管人员储备明显不足,在人才储备上明显存在缺口,这就决定了银行需要通过委外的形式“救急”,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慢慢锻炼形成自身的团队。


委外合作模式的差别


        国有行股份制银行与城商农商行的合作方式有所不同,以下为主动管理类委外情况:


        对于国有行和股份制银行这些大型机构主要通过专户委托的形式。与委外机构合作时大多直接约定固定收益率,委外机构则对收益率水平进行权衡来决定是否承接,当前主流的收益率在4%-4.5%,略高于新发理财平均收益率。分配方式方面,主要由固定管理费用(万分之八到千分之三)与超额收益分配(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比例的20%-40%)构成,自由度较大。方式上,委外的合作形式主要为一对一的专户委托。大银行对委外机构的筛选较为严格,倾向于与大型券商大型基金合作。


        大行的资金成本低,更注重规模和风控。资金来源方面,大行以理财资金为主,股份行自营理财均占一定份额。


        城商农商行等规模小的银行委外则以投顾形式存在较多,券商作为投顾方,发出买卖指令,银行则根据指导在自己行内进行操作。除投顾类的中小银行的委外以一对一理财专户为主,不太涉及分层。2016年初的主流银行收益要求普遍在5.5%左右,另有超额收益分配部分。由于城商行资金成本相对高,所以相对于大行更注重收益。资金来源方面理财、自营均有。城商农商行多与小型券商、基金合作。主要原因为大型委外机构希望以规模取胜,降低边际管理成本。小型委外机构则通过提高收益取胜。


        随着市场委外规模的逐渐扩大,FOF和MOM可能会是发展的路径之一,专业的机构通过自己擅长的领域进行专业化资产配置,而银行借助资金端优势整合调动整个市场的资源。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不同机构在品牌声誉、渠道、资产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均有不同优势、劣势。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分散化逐渐成为市场的需求,但是国内分牌照的投资限制成为了阻碍,在此情况下,委外投资仍是较好的路径。


委外规模20万亿左右


由于我们统计的年报披露的结构化主体将理财和其他委外渠道分开了,所以我们也采用此办法,分别估算非理财部分的委外规模和理财部分的委外规模。


        第一,非理财内委外规模估计。

        我们根据上市16家银行的2015年年报,提取了报表附注的“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权益”部分,这部分主要分两块内容,分别为“在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和“在本集团作为发起人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


        “在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主要记录了集团通过直接投资而在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的机构化主题中共享有权益的部分,主要包括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在本集团作为发起人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项目。


        我们把两部分中的投资基金项目加总得到通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渠道投资的资金规模,把两部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加总得到通过保险、券商资管计划投资的资金规模,把两部分的信托计划加总得到通过信托计划投资的资金规模。


        对于城商农商行,由于委外主要以非保本理财的形式存在,我们根据上市银行与城商农商行的非保本理财比例14.54亿元:3.22亿元,来粗略估算出城商农商行的委外规模。由于城商农商行委外积极性明显高于上市银行,所以此种方法其实是低估了城商农商行委外规模的。


        第二,理财部分的委外规模估计。

        根据普益标准的统计,2015年末,参与委外的理财产品占市场总体的22%左右,即5.17亿元左右。由于表内委外较少,我们按照表外理财的规模的比例在国有行、股份行和其他行之间分配。


        第三,将非理财的委外+理财内委外得到各类银行的委外总规模。

        通过此方法估计出的委外规模为16.69万亿元。分银行看,五大国有行委外规模4.86万亿,股份制上市银行8.81万亿,城商农商行3.02万亿。股份制银行是委外的主力。即便我们低估了城商农商行委外规模,也达到3.02万亿,可见城商行为委外的新兴力量。


        分委外机构看,非银行理财中信托计划2.98万亿,资管计划5.13万亿,基金及子公司专户3.41万亿。由于保险资管计划规模较小,所以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是银行主要的委外合作对象,占据委外近半,其次为基金及子公司专户。


        结合机构和委外机构,国有行委外偏向于基金及子公司专户和信托,股份制银行偏向于资管计划,地方性银行偏好资管计划和基金及子公司专户。


        另外根据普益标准对于委外发行数量的测算,我们可以看出城商行是今年一季度委外产品发行的主力。其收益率高于其他行,与国有银行平均收益差77BP。


        值得说明的是,该规模是较全的口径,既包括通道类产品,也包括了主动管理类产品;包括投向实体经济的,也包括投向股债等标准化资产的产品规模。该规模与我们的报告《从资管业角度再测算银行委外规模》中估算的2015年底全口径委外规模23.1万亿有偏差,主要原因为:一是从银行角度估算的委外规模低估了城商行的规模,二是从资管业角度,由于不同机构之间产品存在相互嵌套且假定来自机构的所有资金均来自银行,会高估银行委外规模。二者折中的话,银行全部的委外规模在20万亿左右,其中投向标准化资产的主动管理类的委外规模,2015年底为8万亿左右,2016年一季度已经到了10万亿。投资时报


最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9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对外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办法》全文: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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