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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条例》可能由《城市更新办法》修订稿替代
发布时间:2016-8-22 11:11:19 来源:

编者按:近日,《城市更新条例》由于要突破《物权法》、《合同法》等上位法,一直处于难以落地状态。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市规土委宣布正式启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就修改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编者预测,短期内,《城市更新条例》可能由《城市更新办法修订稿》暂时替代。


关于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我委拟提请市政府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进行修改,并草拟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于20168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公共邮箱:csgxb@szpl.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812

 

 

 附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现决定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进行如下修改:

 

(一)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度”。

 

(二)第三款修改为“城市更新计划应当与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相衔接”。

 

二、第七条修改为“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拟定,全市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与报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审查,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及其他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负责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

 

三、第八条修改为“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是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区域评估、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初审、实施主体确认、搬迁安置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四、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市更新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计划的规定实施”。

 

七、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第四十一条删除“不需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不专门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增加“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成片建筑,可依据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一条“融合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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