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租赁比率最高的国家。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显示,德国租赁比率高达54.5%。超过一半的德国人都是通过租房来解决居住需求。而核心城市柏林租赁比率甚至达到85.8%,汉堡达到77.4%,不来梅达到61.2%。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及核心城市。
德国将房地产业作为福利产业而非支柱产业,保障居民的需求。德国的住房制度被认为是最成功的,一方面是因为住房供给充足,保障完善,切实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二是房价稳定,涨幅和波动远小于其他发达国家。德国模式的关键在于住宅供给充足、租赁保障完善以及打击投机和暴利行为。
德国二战后初期,住房供给严重不足。1949年德国房户比不到0.65,面临严重的房荒,德国通过《住宅建设法》对社会住宅和自有住宅的建设给予贷款、补贴、土地供给、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鼓励住房建设。1978年时,德国房户比达到1.21。住房供给出现富余,此后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移民潮(难民潮)等富余住宅被消化,房户比基本处于略高于1的合理水平。
与新加坡政府垄断组屋建设不同,德国鼓励私人、开发商、合作社等多主体建房,而市政建房占比很小。根据德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德国存量住房最主要的构成主体是居民家庭,占比64.3%,其中自住比例为41.9%,出租比例为22.4%。而专业供应商及小型物业企业、住房合作社、市政及教堂占比分别为23.5%、5.4%、6.8%。政府直接供给的比例非常小,通过给予其他主体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鼓励其他主体参与住房建设。
而我们进一步估计租赁市场各供应方的供给比例为:居民家庭38.6%,小型物业公司、专业供应商40.4%、住房合作社9.3%、市政及教堂11.7%。其中,市政及教堂提供廉价的租赁住房;住房合作是集中建房、低价租赁给社员;而居民、专业供应商、物业公司则是以市价出租,享有物业增值的收益。德国租金收益率一直稳定在4%-5%的水平,而近期德国长期国债收益率只有0.35%,存款利率也只有0.3%,1995年以来多数年份在3%以下。因此业主有足够的积极性将房屋出租,获取稳定收益。
住房供应方 1: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是最重要的房屋供给方,占比超过64.3%,也供给了租赁市场38.6%的房源。1956年《住宅建设法》对自有住宅建设进行扶持,主要措施包括提供土地、提供贷款支持和利息补贴,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目前,主要的扶持措施为:(1)建房费用可在最初使用住宅的8年内折旧40%,从而降低房主应纳税的收入;(2)申请建房的贷款也可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扣除。此外,财政还给予收入较低的购房人不同程度的购房补贴,超过80%的德国人都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补贴。
德国支持居民自建住房的主要金融措施是住房储蓄制度。居民与银行签订住房储蓄合同,每月存入一定金额,存款额达到合同额的40-50%时,按照存款额、存款时间的长短等先后顺序,可获得贷款资格,贷款采取固定利率,存4%贷6%。
住房储蓄制度的其他奖励措施:(1)储蓄奖励:低收入家庭存款达到一定额度获得10%的奖励;(2)建房/购房奖励:通过住房储蓄建房,政府给予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贷款补助。
住房供应方2:小型物业公司、专业供应商
小型物业公司和专业供应商供给租赁市场40.4%的房源。1950年和1956年为鼓励大型住房企业承担住房建设,《住房建设法》对私人主体兴建社会住房予以政策支持,给予长期低息贷款和补贴政策。但是约定在贷款未到期前,按照成本价房租租给政府指定的家庭,贷款到期偿还后,房租可以市场化。该项政策2001年废止,受资助的保障房基本转为市场房。构成住房供给的主要力量。
目前,市场化的供给方主要包括私人住房公司、保险公司、信用机构、房地产信托基金及其他住房物业机构,等等。以市场价租给租户,赚取稳定的租金收益。
住房供应方 3:住房合作社
住房合作社占租赁住房比例的9.3%。住房合作社普遍存在于欧洲。具体模式是集中建房,集中持有,低价租给社员使用。居民加入合作社,将钱存入合作社,存款达到一定规模后,获得租用合作社房子的资格。
具体方式是,加入合作社,建房前每个会员缴纳一次性会员费,用作建造款,不足部分由政府提供贷款,住房建好后,每个会员按月支付房租,房租较市场价低。房屋所有权归合作社,社员就有终身居住权,且居住权可继承。并且由于德国合作社较多,社员可以更换不同的合作社。若期间退出、搬迁,合作社将退还此前所有房款。
在70年代之前,政府对住房合作社提供非常大的支持,如100年无息贷款等;70年代之后,德国住房问题初步得到解决,贷款期限缩短到10-15年,并且收取利息。1990年开始,住房合作社开始市场化,政府支持减少,吸引了一部分纯粹投资人的进入,一部分社会合作社的建房也通过私有化转给社员。实际上,住房合作商的住房贡献远高于7%。
住房供应方4:市政、教堂的社会福利住房
市政、教堂提供的住房占租赁市场的比例为11.7%,是德国的“廉租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在二战后初期,市政住房公司除自己建设社会福利住房外,扶持其他私人主体建设社会福利房。目前,政府无须再提供保障住房。社会福利住房的租金相对市场租金有较大优惠,一般相当于市场租金的40-60%。福利住房面向低收入群体,没有住房,当前住房支出占收入的比重远高于30%,失业者、单亲母亲、残疾人等可以申请。
德国如此高的租赁比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租赁保障非常全面。德国的租赁保障体制不仅确保居民租得起房,也保障了租房和购房在权益保障、心理地位上的相对平衡。
保障居民住得起房:一是为最低收入的家庭提供社会福利房,占德国总人口的7%左右,租金是市场租金的40-60%。二是通过住房补助金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货币补贴,使他们在支付房租之后,还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具体为,居民实际交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的差额,由政府负担;其中,居民实际交纳租金要与家庭住房需要相结合,可以承受的租金一般按照家庭收入的25%确定。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补贴比例约占德国总家庭数的2%左右。这意味着德国在租房上的财政补贴并不多,租房家庭中,约85%的家庭无需依靠政府补贴,实现市场化选择。
保障租赁权益:
(1)租金管制:德国将租金增长率控制在经济增速之内。19世纪《住房租赁法》起初规定3年内房租累积涨幅不得超过30%,2012年12月规定房租3年内涨幅不得超过15%,2015年规定租金最大上涨幅度不得超过当地标准房租的10%。
(2)租赁合同保障:在期限上,房东不能随意解约。德国租房合同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无限期合同保证了租房人能够长久租住一处房产。租房合同的一方若想终止合同,通常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如果租期超过5年,须提前半年通知对方;租期为8年,须提前9个月通知;租期达到10年或以上,则须提前一年通知。
(3)租购同权:德国没有户籍制度,只要居民合法纳税就可享有本地公共服务。且公共资源分配比较均衡,以教育为例:德国没有重点小学与普通小学之分,实施教师轮岗制,教育资源和师资力量均衡,同时对学校周边的租金严格限制,禁止随意涨价。
一方面,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定价行为,如果开发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基准价价的20%,购房者就可以向法庭起诉,如果超过50%,就定性为“获取暴利”,开发商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最高三年徒刑的严厉惩罚。基准价由评估委员会制定,保障了房地产价格的合理性。这相当于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实施价格限制,确保房价的稳定。
另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限制投机行为。目前,德国很多州的地产购置税近5%,公证费为0.8-1.2%,交易费3.5%-5%;持有税为2%。购买和持有的税费都比较高。转售时,10年之内资本利得税为25%。超过10年无需支付资本利得税。
德国以租赁为核心的阶梯化供给并不是为了抑制房价,而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且住得好。在德国高租赁比例下,德国房价并没有下跌,1970-2017年,房价上涨246.2%,复合增长率为2.0%。
且近几年上涨趋势明显,2016年涨幅达到6.5%。德国房价较低的增幅和较小的波动是德国货币政策、法律限制、按揭贷款体系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核心原因不是以租赁为主体的住房阶梯化供应体系。
德国《住房犯罪法》限制开发商定价不能超过基准价的20%,相当于一定程度上控制房价,对稳定房价非常有效。而根据调查和统计显示,德国住房自有率低的首要原因是居民也有购房压力。
德国房价虽然不高,但是由于德国银行厌恶风险,首付比例较高,德国银行根据购房者的收入、储蓄和实质性抵押品来确定首付比例,最低为20%,通常为40%甚至更高。
而德国住房储蓄制度也是存款额达到40%-50%时才可获得贷款,首付比例相对较高。而同时,德国租赁保障比较完善,真正实现租购同权,且租房相比买房更加划算,无须背负还款压力。因此德国人在需要背负较大贷款压力才能买房的时候,更倾向于租房。此外,德国以固定利率贷款为主、住房供给充足等原因,也对稳定房价起到一定作用。
新加坡和德国的住房模式,为我国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借鉴意义。新加坡组屋制度为中国共有产权房的供给、定价、申请条件、退出机制等方面提供参考意义,尤其是严格退出机制、严打投机方面。德国模式为我国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参考,建立市场化机制,供给端措施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需求端完善公积金和补贴制度,保障居民住户房需求。
目前,中国房价高企,需要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需求。长效机制的目的不是打压房价,而是实现住房阶梯化供应。房屋租赁市场是阶梯化供应中的关键一环,“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对城市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持续强烈看好房屋租赁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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