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6个城市主要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苏州、天津、武汉、济南、郑州、南京、无锡、合肥、厦门、珠海等城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订)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订)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订)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5] 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6] 参见马小刚,《房地产开发供给制度分析》,2009.9,重庆大学。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8]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行开发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各地在2004年8月31号之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须公开竞价出让。
[9] 1992年,土地收益分成比例的收取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上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成本和住房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10] 综合财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