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做好城市更新业务受理事项办理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各处:
目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已经发布施行。
按照上述规定,原由我委及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有关职权已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行使。为了做好过渡期城市更新业务办理和交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需要继续办理的来文事项
2016年10月15日(不含当日)之前受理的城市更新相关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
其中,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需要继续办理的来文事项为已经我委审查通过的,以及市规划国土委已受理的原特区内拆除用地面积不小于15万平方米、原特区外拆除用地面积不小于30万平方米的城市更新计划、规划项目。
二、需要办理移交的来文事项
(一)2016年10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城市更新相关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含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
(二)2016年10月15日(不含当日)之前受理的需要移交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事项。
上述事项中,属于需要继续办理的来文事项,请各单位认真完成后续办理工作;属于需要办理移交的来文事项请各单位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在两周内与各区完成交接工作。
深圳
市城市更新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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