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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租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9-5-14 9:41:07 来源:
财政部:公租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显示,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据悉,财政部为了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出了诸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且公告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其中,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告表示,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财政部提及,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表示,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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